在互联网新经济型态快速发展的浪潮下,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崛起。据《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5)》统计,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为8.33亿,占网民总数达到75.2%。与此同时,由直播打赏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也进入公众视野。特别是当不法分子将非法所得用于直播打赏,更凸显了一系列尖锐的法律问题: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是否应向直播平台追缴此类赃款?直播打赏行为在法律上究竟应如何定性,平台、主播善意取得打赏收入的边界又应如何划定?直播平台遭遇司法追缴,其程序权利和救济途径又应如何保障?
为深入厘清上述法律问题,为技术与商业模式优化指引合规路径,8月3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网络直播打赏法律困境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司法机关、高等院校以及腾讯音乐、映宇宙、抖音、快手、虎牙、YY、斗鱼、荔枝等主流直播平台的数十位专家、学者与产业代表参与研讨。
对于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汪洋等学者均指出,直播打赏并非附义务赠与,而是具有互惠属性的价值交换行为;主播提供劳务服务(唱歌跳舞等技能)、情绪价值,用户则通过打赏获得专属服务,实现情感满足、精神愉悦。因此,用户与直播平台、主播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直播打赏实际上是一种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这一点也已经得到了大多数既有判例的确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陶涛则区分了用户在直播平台上的充值和打赏,认为应认定充值为预付款行为,认定打赏为新型服务模式下的消费行为。
对于赃款用于打赏是否应当追缴的问题,与会专家普遍认为,需基于主观认知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典研究中心孟强和陶涛法官指出,在涉赃款打赏情形下,针对平台、主播应适用“推定善意”规则,即以认定善意取得为原则、以追缴/退回为例外。只有在主播明知打赏款项来源,或通过“杀猪盘”式诈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打赏的特殊情形下,相关款项才应予以追缴。此外,在用户打赏过程中,直播平台必须尽到自身的合规义务、提示义务、协助义务,主播也须尽到理性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也有学者认为,对赃款打赏案件中的善意取得适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石经海提出,赃款打赏相关刑事案件涉案主体较多、争议较大,重点在于将“打赏”纳入《刑法》规范的犯罪成立体系中进行综合价值评价。对赃款是否追缴,应当基于平台、主播的主观方面进行认定:平台、主播无故意或过失的不予追缴,有故意或过失的则予以追缴。总而言之,对涉赃款网络直播打赏问题的治理需要兼顾法律规范、技术防控和行业自律,重点在于平衡被害人权益保护和交易安全。
在法理分析之余,与会专家还就现阶段涉直播打赏追缴案件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探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建伟等学者指出,当前,部分司法裁判在类案中对判处追缴或不追缴直播打赏钱款的裁判说理往往并不充分;进入退赔执行阶段,又存在未经判决确认或相应公告即“突袭式”大额划扣平台钱款的做法。由于并非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直播平台事先并不知晓自身已经成为被追缴、被执行的主体,包括知情、陈述意见、举证质证、上诉申诉等在内的基本程序权利在现实中都难以得到保障。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对企业和个人财产权的保护也直接影响到投资环境和市场信心;应建立独立的刑事对物之诉体系,增进传统刑事诉讼中对案外人合法权益保护,实现刑事诉讼制度打击犯罪与充分尊重个体正当权利的有效平衡。
今天,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文化业态,已经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了广泛承认。2024年7月,人社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向社会正式发布的19个职业中,“网络主播”名列其中。在此背景下,与会专家共同表示,对于网络直播打赏犯罪的治理,需要破除偏见、以法为基,兼顾法律规范、技术防控与行业自律,细化完善赃款追缴的司法操作规则;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中,应兼顾惩戒刑事犯罪与保障民事权益,平衡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案外人的交易安全。这既是保障社会治理与经济运行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平性与透明度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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