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披露,由江阴银行持股52.5%的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于4月25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苏民再341号”《民事判决书》,对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票据纠纷一案,做出再审判决:撤销一审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3397号民事判决以及二审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2016)苏0611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驳回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该案件此前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共计248,024.00元全部由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负担。
而在2022年,江阴银行公告称,该行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因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 1103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驳回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
根据江阴银行年报显示,恒丰银行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共有4起,目前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两起案件已“尘埃落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或将对恒丰嘉兴分行、恒丰青岛分行两起未决票据诉讼案件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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